(2006年修訂)
第一類:鼓勵類(機械行業)
條目39:大型工程施工機械設備制造(鼓勵類,機械行業)
界定說明:大型工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承擔土石方工程和大型裝置的吊裝任務,其中主要包括:
1.235KW(含235KW)以上履帶推土機
2.額定載重量8噸及8噸以上輪式裝載機
3.機重大于32噸及以上的液壓挖掘機
4.起重量大于100噸的輪式起重機
5.起重量大于200噸的履帶起重機
6.旋挖鉆機
7.直徑6.3米以上盾構機
8.揚程56米及56米以上混凝土泵車
列入理由:大型工程施工機械設備是國家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關鍵性通用施工設備,國內需求主要依靠進口宋補充,應重點鼓勵發展。
進口設備免稅范圍:
1.功率382KW(含382KW)以上的履帶式推土機
2.額定載重重量大于16噸以上的輪式裝載機
3.機重大于120噸及以上液壓挖掘機
4.起重量大于400噸的輪式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
不予免稅的設備:
1.功率小于382KW的履帶推土機
2.額定載重量為16噸(含16噸)以下的輪式裝載機
3.機重小于120噸級(含120噸級)液壓挖掘機
4.起重量為400噸和小于400噸輪式起重機和履帶起重機
5.旋挖鉆機
6.直徑6.3米以下盾構機
條目39:工程機械關鍵零部件開發與制造(鼓勵類,機械行業)
界定說明:當前國產工程機械的技術水平和產品可靠性受傳動部件和控制元件的制約,難以進入高端市場和滿足出口市場需要,要鼓勵高技術高質量零部件發展,其中主要包括:動力換檔變速箱、濕式制動驅動橋、液壓挖掘機配套用高壓液壓閥、液壓馬達、液壓油泵、尾氣排放達到歐Ⅲ標準工程機械配套用柴油發動機。
進口設備免稅范圍:傳遞功率在220KW以上的動力換檔變速箱、發動機功率在220KW以上相配套的液壓元件與電控裝置。
不予免稅的設備:工程機械行業內,除上述界定的進口設備免稅范圍以外的零部件一般不予免稅。
條目22:城市垃圾處理設備制造(鼓勵類,機械行業)
界定說明:
1.大于18噸級以上垃圾壓實機
2.載重量4噸和4噸以上的后裝壓縮式垃圾運輸車
3.載重量5噸以上擺臂式垃圾運輸車
4.集裝箱式垃圾中轉站
5.真空吸掃車
其它設備制造山環保協會提供
列入理由:隨著城市化發展和城市文明建設的需要,城市垃圾處理成為城市環保工作的一項重大任務,努力發展城市垃圾處理設備制造業是當務之急。
進口設備免稅范圍:不列入免稅
不予免稅的設備:均不予免稅
條目28:2000萬噸/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礦成套設備制造(鼓勵類,機械行業)
界定說明:工程機械為其服務的主要是露天礦的剝離、鏟運任務及尾礦工程的處理。所需主要設備有以下幾種:
1.功率320KW以上大型履帶推土機
2.額定載重量16噸以上大型輪式裝載機
3.機重120噸以上大型液壓挖掘機、大型長臂剝離挖掘機
4.載重100噸以上非公路用翻斗式運輸車(礦用運輸車)、電動輪運輸車
列入理由:2000萬噸/年及以上大型露天礦的剝離工程及尾礦處理工程所需的大型施工設備目前主要依靠進口,鼓勵自主開發。
進口設備免稅范圍:
1.功率382KW(含382KW)以上履帶式推土機
2.額定載重量16噸及16噸以上輪式裝載機
3.機重大于120噸以上液壓挖掘機
不予免稅的設備:履帶推土機功率小于382KW,輪式裝載機額定載重量小于16噸,液壓挖掘機機重小于120噸的產品不予免稅。
第二類限制類
條目1:2臂及以下鑿巖臺車制造項目(限制類,機械行業)
界定說明:鑿巖臺車分為液壓履帶式、全液壓履帶式和氣動(高風壓)鉆車,工作臂由單臂、雙臂到6臂之多,主要用于水電、鐵路、交通、露天礦山、采石場、巷道、隧道開鑿炮孔用。
列入理由:2臂以下鑿巖臺車以高風壓為主,產品技術落后,能耗大、工作效率低。
替代產品:3臂以上全液壓鑿巖鉆車
條目二: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礦用挖掘機制造項目
界定說明:礦用挖掘機斗容量一般均在4立方米以上,屬機械式正鏟居多。斗容量8立方米以上以電力驅動為主,又稱電鏟。斗容量3.5立方米以下逐漸被液壓挖掘機所取代。
列入理由:斗容量3.5立方米以下礦用挖掘機,能耗高、效率低、操作勞動強度大,逐漸被液壓挖掘機所取代。
第三類:淘汰類(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條目3:TQ60、TQ80型塔式起重機(淘汰類,機械產品)
界定說明:TQ系列塔式起重機是在五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從七十年代初開始,我國塔機產品技術主要向三個方向發展,對TQ系列產品進行了更新。一是為滿足中小城市建設需要的自升式、水平臂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二是為滿足中小城市建設需要的下回轉式、水平臂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第三類塔機用于小城鎮建筑工地的固定式上回轉塔式起重機,機構簡單,操作維修方便,造價低廉,臂架形式由動臂發展成小車變幅,這些產品逐漸取代了上回轉、塔帽式動臂變幅TQ系列塔式起重機。
列入理由:安裝、轉移不方便、變幅窄、自重大、生產效率低、定位不準,大部分企業己不生產。
條目4:QTl6、QT20、QT25井架式簡易塔式起重機(淘汰類,機械產品)
界定說明:該產品為QT系列中早期開發(70年代初)的整體井架式塔式起重機,使用過程中塔身整體施運,整體架設。
列入理由:施運架設不方便,產品技術落后,自重大,能耗高。
條目8:強制驅動式簡易電梯(淘汰類,機械產品)
界定說明:此種電梯其升降系統由傳動減速機和鋼絲繩牽引、繼電器控制的簡易式產品。
列入理由:安全平穩性差,定位不準,能耗大。
以上三條目錄應列入落后產品類,不應放在(十)項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范圍內。
淘汰類(落后產品)
條目1:T100、Tll0A推土機
界定說明:T100是原鞍山拖拉機廠在七十年代初開發的機械式履帶推土機,80年代經改進后為T100A型,隨著推土機向液力傳動、集中控制、節能降耗和操作舒適性方向發展,T100、T100A一直面臨更新換代的過程。
列入理由:產品技術落后、工作效率低、操作工作強度大。
條目2:ZP-Ⅱ、ZP-III干式噴漿機
界定說明:ZP-Ⅱ、ZP-III干式噴漿機主要用于墻面和頂棚等表面的灰漿噴涂作業。進入八十年代以來,建設部重點推廣灰漿聯合機集攪拌、泵送、空氣壓送于一體的濕式噴涂工藝,噴涂均勻,污染小,己逐漸淘汰干式噴涂工藝。
列入理由:噴涂質量不如濕式工藝、灰漿浪費、污染嚴重。
條目3:WP-3長臂履帶式挖掘機
界定說明:WP-3長臂式履帶挖掘機是1972年開發生產的,主要用于礦山和堤壩、礦坡作業,標準斗容3立方米,機重280噸。進入八十年代以來,斗容4立方米以下逐漸被液壓式驅動代替,達到集中操作、減輕機重、操作方便的水平。
列入理由:產品技術落后、能耗大、操作安全性差,工作強度大。
信息來源: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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